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
第200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房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城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落实新城规划对新城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201条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的制度、标准与审批程序,依法行政,保证规划实施合法、公平。
第202条 各类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保证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能够按照总体规划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203条 本规划批准后,应在分区引导以及新城建设标准的指引下,编制下一层次的详细规划,保证新城规划的落实与实施。
第204条 在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起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205条 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完善规划决策体制和制度,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206条 新城建设范围内的用地大部分实行一级开发,即政府主导进行土地“七通一平”后再出让。
第207条 强化公共运输走廊,促进土地与资源集约型的城镇发展模式。
第208条 城市建设标准
(1) 新城建设标准为房山新城建设所应遵循的建设要求。其作用是规范新城建设行为,引导新城按照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2) 新城建设标准为基本的规范要求,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需要因具体情况做出必要取舍。
第209条 切实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让公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效地参与规划实施的决策和监督。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城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