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山区村庄搬迁改造规划
第42条 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名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5号)的精神,并基于对房山农村、煤矿和非煤矿山区域的生态现状、生产、生活条件,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尊重民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施房山山区村庄搬迁改造。
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山区、矿区实施开发式搬迁。
适度规模,方便管理。
讲求效益,保护集体财产。
第43条 改造目标
随着山区煤矿及非煤矿山的关停,山区村庄将规划搬迁到平原地区。
(1) 2010年,优先完成对山区泥石流易发区村庄居民的外迁工作,逐步搬迁煤矿和非煤矿山村民。
(2) 2010至2020年全面完成煤矿和非煤矿山村民搬迁,山区村资源开发和生态保育初见成效,“搬迁村”基本融入迁入村。
(3) 2020年以后,“搬迁村”完全融入迁入村,全部妥善解决搬迁居民的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
第44条 山区村搬迁安置去向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搬迁山区生存及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分散搬迁约2.6万人:主要迁至青龙湖、长阳、阎村、窦店、周口店等新城周边镇,形成人口集聚和替代产业集聚区。
集中搬迁约1.9万人:在青龙湖、阎村之间规划预留集中安置区,集中规划,优先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45条 山区煤矿及非煤矿山替代产业发展
山区煤矿及非煤矿山关停后,就业与生活安置相结合,在北京石化新材料基地及窦店新型建材产业用地内集中安排山区乡镇替代产业集聚区,在新城周边城镇因地制宜分散安置。
(1) 山区、浅山区重点引入替代产业,鼓励发展绿色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生态恢复产业,适度发展旅游休闲产业,保护性发展特色石材产业。
(2) 新城周边长阳、阎村、青龙湖等城镇发展机械加工、针织服装、食品加工等都市型劳动密集型工业及休闲旅游产业。
(3) 南部长沟、韩村河、琉璃河、大石窝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和中草药加工基地,家具、家居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及石雕等传统工艺产业。
第46条 配套措施
应安排村民迁移到产业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平原区和浅山区村镇,在迁入地应规划适当产业用地,鼓励当地为新移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排移民搬迁后的工作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