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针对新城周边城镇、平原独立发展城镇和山区小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平原镇带动山区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 合理确定和强化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发挥比较优势,以解决农民就业为主要目标,发展符合大城市郊区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
第41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坚持中央“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规划先行,坚持把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作为中心任务。
(2) 坚持与房山发展实际相结合,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
(3) 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与政府服务引导作用的关系
(4) 村庄建设分类导引
对全区村庄建设进行分类引导,坚持“先安全、后生存、再发展”的策略,合理安排整体工作时序,分为三类:迁建安置、城镇化整理、保留发展。
迁建安置:对与生态限建要素有矛盾需要搬迁的地区,优先安排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迁建工作,逐步搬迁严重影响重要资源环境的村庄。合理引导发展条件恶劣地区的村庄迁建工作。
近期迁建:房山山区、浅山区涉及到严重的泥石流、滑坡、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地下水源核心区、高压走廊、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内的村庄,需要搬迁的行政村45个,迁建村庄以政府投资为主导,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逐步迁建:位于小清河分洪区内,上万、磁家务、篓子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区十渡、霞云岭、上方山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污水垃圾等市政场站防护区内的村庄,需要逐步搬迁的行政村32个,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多种途径有步骤地逐步迁建,改善生态环境。
引导迁建:对位于城镇周边地区的村庄或规模小于50亩的村庄,采用土地置换等引导方式,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中心村集中,涉及行政村45个。
城镇化整理:位于规划新城和城镇建设区内的村庄,涉及行政村102个,以新城规划为依据,稳步推进城镇化地区的村庄整理工作,以坚持以人为本、推动集约化发展为原则,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保留发展:对基本长期稳定的乡村化地区,涉及行政村240个,通过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宜农产业发展,为保留村庄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引导协调好村庄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建设有北京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对限建区内保留但需要引导和控制的村庄,指位于山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地区,大石河、拒马河、小清河流域滨水保护地带和重要文物保护范围内村庄,在保证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保证村庄健康发展和农民致富,充分体现“控制和引导”的关系。
发展地区保留的村庄,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实现集约发展,建设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
(5) 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社会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