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第101条 综合防灾体系建设
按照平灾结合原则,逐步建立城市总体防灾体系,确保城市安全。
(1)建立城市灾害预测和应急报警系统,设立城市防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构筑战时防空、平时救灾的应急指挥平台。
(2)城市防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整合公安、卫生、消防、人防、交通、气象、地震、民政、通讯以及其它的社会资源。突发性灾害发生时,以指挥中心为龙头,把全县各系统、各部门的救灾力量用现代化通讯手段有机组织起来,形成整个应急救援体系。
(3)建立抢险、抢修、消防、医疗救护、治安、通信、交通运输等专业救援队伍;
(4)对各重要目标制定应急救灾预案,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应急管理体系,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5)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设施的管理,防止引发多种次生灾害。
(6)供水、供电、燃气、邮电、卫生、消防、水利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应避免过分集中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防灾避险,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地上与地下的结合,以增强灾时应变能力。
(7)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开敞空间建设防灾避难场所,严格按标准保证场所面积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8)加强工程地质和灾害地质的研究与防治,明确城市工程地质条件。
第102条 消防
(1)新城设消防站8座,每座占地面积0.25公顷,同时兼顾县域其它乡镇的消防支援任务;
(2)消防水源以城市供水系统为主,河、渠、水池等地表水为辅;
(3)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消火栓应双侧设置;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段,城市建设应严格按规定控制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第103条 人防
(1)新城战时留城人口比例为35%,规划建设人员掩蔽工程面积13.3万平方米;
(2)对外主要公路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为主要疏散通道。
第104条 抗震
(1)新城抗震设防标准为7度,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医疗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提高一度设防;
(2)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空地为避震疏散场地,总面积不小于57万平方米;
第105条 防洪
潮河、白河、潮白河新城段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第106条 气象灾害
(1)在乡镇一级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建立起与市、县应急管理中心之间的专用通讯通道,减少气象及其衍生灾害的损失。
(2)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的预报信息组织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人员撤离;平时加强对农村居民的防灾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