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09-08-25 13:42:10 来源:生态委员会 作者: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结构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为届满时不超过60岁。主任委员会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本届主任委员会、秘书处驻地暂设在建设部北配楼303房间,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会可以聘任副秘书长1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学术活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职位变化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在本会的职责,须由主任委员会推荐变更人选,报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批准备案后,予以变更。拟增补为副主任委员的人选,须提前完成单位推荐程序。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受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委托收取的会员会费;
2.社会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受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委托收取团体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简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收支情况按规定每两年向主任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出版信息资料或刊物。
本会秘书处将在主任委员会的领导下编辑信息资料,作为会员沟通信息、科学研究、交流经验的载体。机会成熟,可以创办会刊,建立网站,立足于团体会员,面向全国,扩大本会影响。
第二十二条:本简则自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简则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