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09-08-25 13:42:10 来源:生态委员会 作者: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和本会简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宣传本会宗旨,扩大本会影响;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报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批准。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每届会员大会由该届全体会员组成。全体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会议,第一届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本届委员会履行职责。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至少7名委员或5名副主任委员可以联名推荐人选,提交全体会员大会或主任委员会表决,过半数通过,经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批准,可以增补为本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委员任期四年。每届主任委员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职权
1.制订和修改本会简则;
2.选举或罢免本会副主任委员以上的领导职务;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批准本会的工作规划;
5.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职权
1.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确定下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事宜;;
2.决定本会常设工作机构,根据秘书长提名,选聘副秘书长;
3.审定重大研究课题,协调研究力量和资源;
4.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5.决定本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